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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审计局政务公开
一、审计监督的范围: (一)区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单位和事项。 (二)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三)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与其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四)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二、审计机关监督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权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写出自己负有经济责任方面的书面材料。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资产。 (四)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 持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账册资料。 (七)可以依法定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款项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 (八)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送达后,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将自己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书面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三)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四)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五)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征求本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的领导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无异议。 (六)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 (七)被审计单位或协助执行的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八)审计机关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检查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违反审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对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提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二)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上缴应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非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账目;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或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五、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的有关规定: (一)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罚款,要向被审单位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被审单位要求听证的,可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被审单位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六、对审计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石景山审计局监督电话:6886-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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